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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间不动产赠与约定纠纷的处理,适用《合同法》还是《婚姻法》的规定,理论界与司法界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基于本文所选取的案例情况,本文所探讨的夫妻间不动产赠与约定,限定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出,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在婚姻登记之前做出,不包括夫妻在离婚协议中所做出的不动产赠与。本文所指的夫妻财产约定也是狭义上的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财产制约定。是夫妻或即将成为夫妻的人,对夫妻财产制进行选择,而订立的契约。本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本部分选取了夫妻间不动产赠与约定纠纷中常见的三种类型的案例进行简介。对比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同种类型的夫妻间不动产赠与约定所适用的不同法律。提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夫妻间不动产赠与约定的法律适用争议。本部分整理并归纳了法律适用的理论争议和实践争议。理论争议包括:“夫妻财产约定说”认为适用《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条款,“一般赠与说”认为适用《合同法》关于一般赠与合同的规定,“特殊赠与说”认为适用除任意撤销权条款以外的《合同法》相关规定。实践争议包括: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适用《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条款。认定为赠与合同,则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不动产赠与条款和《合同法》中的任意撤销权条款。第三部分是夫妻间不动产赠与约定的法律适用争议之成因。本部分对法律适用争议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第一个原因是,夫妻间不动产赠与约定的概念本身比较模糊。何种内容与何种形式的约定,可以界定为夫妻间不动产赠与约定存有争议。明确夫妻或即将成为夫妻的人,针对某一特定不动产做出的无偿给予的书面约定,就是夫妻间不动产赠与约定,不区分部分赠与还是全部赠与。第二个原因是,夫妻间不动产赠与约定的性质认定不准确。对夫妻间不动产赠与约定的性质,主流的认识分歧包括“夫妻财产约定说”、“一般赠与说”和“特殊赠与说”。通过评价三种学说的优点与不足,明确夫妻间不动产赠与约定属于具有一定特殊性的赠与合同。第四部分是夫妻间不动产赠与约定的法律适用建议。本部分提出建议,对夫妻间不动产赠与约定纠纷的处理,排除《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条款的适用,统一适用《合同法》,来解决法律适用混乱的问题。基于夫妻间不动产赠与约定的特殊性,在适用《合同法》的过程中,注意判断约定是否具有任意撤销权限制条款中规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明确法定撤销权条款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