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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在我国首次提出了税收优先原则,明确了国家征税权利与他种权利并存时清偿顺序。新规定对于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将起到积极的规范作用,但应看到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足及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融合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税收优先权是优先权之一种,是指特定税款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主要表现在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竞合时,原则上税收债权优先与其他债权而征收。本文以税收的债权性作为逻辑前提,对税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存在之必要性、功能和价值等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与论证,结合中国和各国、地区的实际,对如何完善税收优先权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构想。税收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从法律规则上探讨,已打破了债权平等的债权法规则,以债权平等原则之例外的面貌出现。从实务运作观之,若把税收债权与普通债权等同处理,则国家税收将缺乏保障,甚至形成故意取巧逃税,使政府蒙受巨额的税收损失,直接影响政府的财政基础及社会的公共秩序。基于确保税款征收的必要性,税收债权自当具有优先权。税收债权的实现,是基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要求,而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又代表了实质的正义和公平。通过我们对担保物权和税收优先权的比较可以发现税收优先权具有担保无权无法实现的作用。税收优先权的设定与税收的性质和职能是密不可分的,同时征收状况的现实和效率的考虑也要求我们要规定不同于税收担保,税收保全的制度,而且税收优先权可以在技术上解决对其他债权的侵蚀的非公示性,增强其他债权人的预期,从而减弱税收优先权制度的负面影响,实现制度存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通过文章的分析,可以看出,税收优先权的确立和实现不会有碍于效率、激励、公平和稳定,相反,在某种程度上会起到很积极的作用。关键在于要把握好这个度,也就<WP=4>是做好税收优先权的公示,增加其透明度,合理的确定其发生时间、效力范围,把可能的震荡减到最小。税收优先权在我国虽然是首次见于立法中,但是,在国外,特别是在我国台湾和日本,经过长期的演变,它已经变成一相当完备的制度。国外完备的税收优先权制度值得中国借鉴。自从《税收征管法》确立了税收优先权后,与其它法律制度产生了一定的冲突。冲突主要体现在优先权所保障的债权对于其他债权的侵蚀性。一是过于强调优先权有害私法上交易的安全,二是没有类似担保物权的公示制度,妨害私法秩序的安定,三是在一定的程度上有违债权人平等原则。其实,担保物权制度的设立就是为追求效率而在一定的程度上破除原有的债权人的平等关系,其中当然包含了对在谈判能力支持下的积极维护自身权利的债权人的肯定,如果我们可以接受这种对平等的破坏,我想对于优先权制度的的抗拒也就主要是因为其公示性和可行使对象的不特定性上了。所以这种冲突的解决也就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加强这种优先权存在合理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已规定的优先权的透明性,使其他债权人对于自己债权的风险有合理的预期。对于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加强,主要是要在立法层面得以实现。由于优先权来自法律的规定,而且是对一部分权利的侵蚀,因此应该规定相应的“法律保留”原则。即只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才有对优先权的立法权限。这同时也可以增加优先权内容的透明性。其实,法律规定本身比登记、占有具有更强烈的公示效力。此外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实现还有赖于利益相关人对立法过程的参与。税收优先权是基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债权的法定优先权。从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的角度必须强调税收优先权,我国税收征管的现状更有此必要;但从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有利于经济交往的角度又需要慎重设定和运用优先权,因而应该辩证地处理好这些关系。税收的优先权问题虽看似一个小问题,但其所涉领域甚为广阔(不仅涉及到相关部门法,甚至还涉及到整个法律体系),对这样的问题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进一步展开研究是必要的,而本文的研究相对还是比较肤浅,而且在某些地方只是提出了问题,由于<WP=5>能力所限,没有提出解决的方案。此外,税收优先权的配置和保障问题,在理论界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从是实际运用看,如何在尚未颁布的新《征管法》细则以及税务机关的具体实践中对税收优先权进行正确的法律操作具有重要和现实的意义。论文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税收优先权的基本概念界定,主要是针对税收优先权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是税收优先权的基本理论分析,主要涉及税收优先权的功能分析、价值分析、必要性分析等;第三部分是对各国、地区的税收优先权制度进行介绍,以期取其精华;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设计的一些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