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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世纪,我国的新闻媒体业迅速繁荣,新闻报道更是融入人们的生活之中,成为公众了解世间百态的窗口。媒体在报道社会热点的同时,也发挥了其媒体监督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改革事业也进入了攻坚期,一些不和谐的社会矛盾有所凸显。在一些社会热点案件的报道上,部分媒体求奇猎新,对案件情节肆意渲染,裹挟民意,最终致使媒体的监督发生错位,形成“媒体审判”的局面,不仅严重干扰司法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也挑战了宪法与法律的绝对权威。针对这一问题,本文试图采用逻辑分析与制度比较的方法,探究“媒体审判”产生的原因以及其可能造成的巨大危害,在借鉴英、美、日三国新闻传播法发展的经验上,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从传媒法律的角度,就如何平衡与协调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的关系,尝试性地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共分为五个篇章:第一章首先阐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分析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并对实现司法公正所应当坚持的具体原则“无罪推定”和“禁止自我归罪”做进一步的论述与分析。第二章分析媒体监督司法的原因以及必要性,具体从司法权威的丧失、体制监督的乏力、权利监督权力的要求以及宪法权利的保障四个方面,论述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所起到的积极促进作用。第三章讨论“媒体审判”的危害,从“媒体审判”对司法的公正及当事人权利的侵害等方面,剖析“媒体审判”对社会正常秩序造成的影响。第四章则介绍英、美、日三国新闻传播法律发展的历史,以及在处理媒体与司法关系方面做出的尝试。第五章在参考他国实践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从三个方面谈一下在平衡司法公正与媒体监督关系上的具体做法,依据主体的不同,做出一个清晰的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