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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主自治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自治性组织。业主在业主大会中通过表决的方式来决定关系全体业主的重要事项。然而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下,只要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就能通过该事项,少数业主的利益诉求无可表达,如何保护少数业主的合法权益便成了业主自治中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文选取某投资公司诉某业主委员会、某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讨论了少数业主的诉讼主体资格、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决议的效力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等三个争议焦点。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范对争议焦点分析,得出了少数业主诉讼主体资格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选聘决议经过追认后有效、业主委员会未召开业主大会而擅自签订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物业服务合同效力待定的结论。本文反思相关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提出应通过在法律上明确少数业主的诉讼主体地位、完善选聘决议程序以及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设置专门条款等途径来保护少数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