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中受教育权保护的法理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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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之所以在今天成为各国公认的基本人权,主要在于它是人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所不可欠缺的权利.人需要通过在学习的思考中去发现自身的良心与人类社会的理性,这个过程就是受教育的过程.因此,受教育的首要目的,并非掌握技能,而是发现人格,并使受教育者寻找到自己所属的文化的本源以及道德上的归属感.孟子说:"学问之道无他,求其放心而已矣."接受教育或学习的过程也就是发现人的良心和德性的过程.当然,由于教育还有传授技艺及培养审美意识等功能,因此教育的普及与提高,对于个人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丰富、对于国家经济与社会风化的发展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因如此,受教育权不仅是公民的一项基本自由权,而且是一项须由一国政府积极促进的福利性的权利.良心与德性人人当享有,生活技能与尊严体面人人应获得,所以,受教育权的最大价值在于体现了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地位.只有看到受教育权的这一核心价值,我们才能理解受教育机会平等、使用教育资源平等、教育自由等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拥有基础教育水平下的知识积累即可生存与发展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在今天,深层次的专业知识和多层次的技能结构正成为个人发展的前提,社会的进步也与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的数量和质量息息相关.这种个人和社会两方面的需求,使高等教育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近年来,中国出现了一系列与高等院校有关的案件.它们并非普通的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而是直接针对公民的高等教育受教育权被侵犯的行为.这些案件或者发生在公民争取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过程中,或者发生在公民使用高等教育资源的过程中,并且均属于体现为自由权性质时的受教育权被侵犯的情形.从形式上看,这些案件大多为行政诉讼;但由于受教育权是一项被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因此这些诉讼的意义远远在一般的行政诉讼之上,成为中国司法程序直接保护公民宪法性权利的新实践.作者试图在立足法理学角度阐明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对这些直接关涉高等教育受教育权的案例进行法理分析,进而从法理学这一比部门法更为全局化和更具综合性的角度,来提出高等教育中受教育权的保护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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