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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根·埃利希,作为法社会学的创始人之一,是所有研究法社会学的人都绕不开的人物。他关注社会生活本身,将习惯法、法学家法等在社会生活中实际起作用的规范纳入法律概念之中,拓展了法律概念的外延,以一种新的视角来探究“法律”的本质。埃利希所处的时代是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完成工业革命、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阶段。这一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格局急剧变迁,社会变革的迫切性加剧,从社会的角度并进一步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待法律的趋势应运而生。埃利希的法社会学思想便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中产生。考察埃利希法社会学思想的理论渊源可以发现,一方面,埃利希受到法国社会学家孔德、迪尔凯姆社会学理论的影响,在法学研究中引入社会学实证主义的方法,强调社会事实,将研究的重心放在社会生活本身;另一方面,通过对分析法学派的国家法中心主义展开批判,埃利希摆脱了将法学研究限定在制定法领域的局限,以更加广阔的视野来看待“法”;另一方面,埃利希在对历史法学派思想尤其是萨维尼的法律理论的批判与继承的基础上,继续完成历史法学派尚未完成的法的本质的探究。埃利希在建构他的法社会学思想体系的过程中,厘清了国家在社会中的地位。他认为,国家不是至高无上的主权者,不具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优越性,国家不过是社会团体之一种,社会利用作为其机关的国家对它所创制的法的实施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埃利希运用观察的方法,通过对社会团体、社会规范、法律事实、裁判规范、国法、法条等的研究,否定了法律的本质是国法或者法条,得出法律的本质即是社会团体的秩序这一结论,印证了他在《法社会学原理》序言中指出的:在当代或者任何其他的时代,法的发展的重心既不在于立法,也不在于法学或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埃利希的思想并不是如有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完全忽视国法的作用。相反,他在论证社会团体的多样性、规范强制的多元性、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的基础上,提出了一阶秩序与二阶秩序的并立和共存,认为不论活法或国法均不能完全独立应付出现的所有社会问题,二者的并存是社会选择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