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威廉.大卫.罗斯爵士(1877—1971)是西方当代著名的伦理学家,也是直觉主义伦理学中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翻译并注释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一直被西方学术界视为权威性的版本。他的伦理思想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同为直觉主义学派的摩尔及普里查德的伦理思想。但与摩尔的价值论直觉主义、普里查德的极端义务论不同的是,他的伦理思想被称为“温和的义务论直觉主义伦理学”,原因在于他力图修缮普里查德的极端义务论,调和普里查德与摩尔理论之间的矛盾。由于摩尔是剑桥大学的教授,普里查德是牛津大学的教授,因此有人把罗斯的理论戏称为“牛桥”理论。罗斯的伦理思想基本上是倾向于义务论,但他的义务论与康德等人的义务论不同。康德等人的义务论侧重于寻求道德行为正当性的终极标准,即决定一个行为正当与否的标准只有一个,但康德等人的理论在应用过程中常常遇到一些无法解释的反例。罗斯为解决功利主义伦理学、康德等人的义务论伦理学无法解决的道德困境,而提出了一种多元性的规范伦理学理论,这就是他那著名的显见义务论。本论文分以下几部分对罗斯的伦理思想进行研究:第一部分,通过对摩尔的价值论直觉主义、普里查德义务论直觉主义和康德的义务论伦理思想的简述,以及罗斯对他们理论的扬弃和批判,揭示了罗斯伦理思想的理论前提。第二部分,通过对直觉方法的历史考察,阐述了罗斯直觉方法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在阅读罗斯的两本伦理学专著的基础上,着重阐述了罗斯伦理思想的主要内容。并对其著名的“显见义务论”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第四部分,论述了罗斯伦理思想的贡献,重点是“显见义务论”的启示和影响,并对罗斯伦理思想的局限性进行了探析。罗斯的伦理思想代表着直觉主义伦理学发展的归宿,预示着情感主义伦理学的兴起。研究罗斯的伦理思想有助于我们对直觉主义伦理思想有更深刻的了解,以便为我国的元伦理学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