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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措施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实施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总称。侦查措施制度是指由国家制定的,法定的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实施侦查措施时,应当遵循的各种法律规则的原则和规则的总称。明确了侦查措施制度的定义,可以比照现有规定找出我们对该制度规定的缺陷,进而重新去构建该制度。我国现行侦查措施制度的内容存在比较分散,不成系统。散见于《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国家安全法》以及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之中,这主要与我国侦查措施制度立法体系存在的问题有关。整个制度体系没有原则性规定或者一般性规定统领其价值方向,这就使得侦查人员在实践中根本意识不到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忽视了许多重要的基本原则致使侦查实践中滥用侦查措施。许多理论和实践已经很成熟的侦查措施没有被基本法吸收,或者有些公安机关采取的侦查手段没有被纳入法律之中,这些都是刑事诉讼立法缺失的部分。基本法中的部分侦查措施程序规定模糊、简陋,缺乏可操作性,这样必定会造成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任意采取自己认为“所必需”的侦查措施。可以说,刑事诉讼活动,尤其是我们所说的侦查措施的运用很容易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我们不加以改进,长期以往, 公民会逐渐失去对侦查机关的信任。既不利于刑事诉讼法的运行,也不利于我国进行的司法改革。目前只是完善具体的侦查措施规定解决不了我国侦查措施规定存在的问题,因此,笔者在此提出重构我国侦查措施制度。重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完善刑事侦查措施制度的立法体系,可以通过跟宪法还有相关法律的制度衔接来解决这一问题,将我国关于刑事诉讼中侦查措施制度的规定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设置统领我国刑事侦查措施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为我国侦查措施制度提供一般性的规定,指导侦查机关的侦查实践。修订我国侦查措施制度的一些具体规定。可以说,侦查措施的相关制度一直是在不断发展的,尤其是2012年进行的修改中,但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很多陈旧观念虽然部分被摒弃,但是总体对制度设计还是不够大胆,许多新观念没被吸收。国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进行司法改革,这就给我们法律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很好的社会环境。因此,我们要抓住改革的契机,积极借鉴法治发达的国家对侦查措施制度有关内容的规定,重构我国刑事侦查措施制度,力求刑事诉讼法律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