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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各国立法对公司出资人的出资责任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瑕疵出资仍是颇为普遍的现象。出资瑕疵的存在,直接导致瑕疵股权的产生,进而形成了瑕疵股权转让的物质基础。近年来,由瑕疵出资引发的瑕疵股权转让纠纷在实践中不断涌现,但是现行法律尚未予以明确规定。如何平衡股东、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我国法律对于相关问题尚未有明确规定,各界对此也没有统一的认识和结论,众说纷纭的结果是使法院判决不一,这也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本文将瑕疵股权限定为瑕疵出资引发的股权,以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为考察对象,试对瑕疵股权转让的有关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解决现实当中的瑕疵股权转让的有关纠纷有所帮助。全文共分四章,综合运用比较、归纳等方法对股东出资瑕疵法律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以期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第一章是关于股东出资瑕疵的概述。首先界定股权、出资瑕疵的概念、特征和表现形式。然后,在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背景下提出了股东出资瑕疵的新问题。第二章围绕瑕疵出资人能否取得股东资格,瑕疵出资股东的股权能否转让的问题进行讨论。首先,由股东资格确定的形式要件标准,瑕疵出资人仍可取得股东资格,承认瑕疵出资人的股东地位由公司法的团体性和商事法性质决定,也是追究瑕疵出资股东出资责任的前提。其次,股权转让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从维护交易秩序和平衡公司法上各参与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认定瑕疵出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更符合公司法的特征。第三章是对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分析。这部分在探讨关于瑕疵股权转让效力的不同学说——绝对无效说、绝对有效说、折中说和区别对待说的基础上,研究了认定瑕疵股权转让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思路,即注意适用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衔接问题,辩证地运用民法思维和商法思维,然后分析出资瑕疵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是否对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的影响。最后,综合地评述了各个学说的优缺点,进而结合认定瑕疵股权转让效力的原则和思路,提出了本文的见解。第四章是瑕疵股权转让后的责任如何承担。本部分主要解决了对谁承担责任、由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分别分析了瑕疵出资股东对守约股东、对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定,以及股权转让后对这三方承担责任的特殊规定。瑕疵股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此时应区分受让人的善意恶意,受让人为善意,对受让股份的瑕疵不明知或应知的,不承担补缴责任,而应由股份转让人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在受让股份时明知股份瑕疵仍然受让股份,并且没有支付合理对价的,即受让人与出让人通谋规避法律的,此时受让人为恶意,受让人应与出让人一道,对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瑕疵股权转让相关问题很具有实践意义,但是相关理论还不够完善,笔者希望更多的人关注和重视瑕疵股权转让制度,将该制度不断发展丰富,更好地指导公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