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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作为意思自治在诉讼领域的体现,在意思自治得到普遍尊重的今天,该制度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但是,因为诉讼领域的特殊性以及各国立法背景的差异,世界各国对该制度的立法存在着诸多差别。这导致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不断发生。世界各国为解决做出了各方面的努力,其中2005年度海牙会议出台的《协议选择法院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国际范围内统一民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重要成果。本文试从《公约》入手,结合当今协议管辖制度的背景,就该制度的一系列问题展开深入细致的研究,不仅对《公约》内容加以评价,而且通过运用对比的方法向读者介绍了各项规定的利与弊。以此为基础,阐明了我国应对《公约》采取的态度以及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一、《公约》的制定背景。鉴于国际法律从宏观的角度可以划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笔者分别从上述两个方面概括性地介绍了协议管辖的立法和实践概况,从而为下文介绍《公约》做好铺垫。 二、《公约》的成果及评价。本章是本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该部分中依据《公约》的主要内容分协议管辖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两大部分作了详细的介绍,并在内容之后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公约》的前景。作为新出台的一项国际立法成果,《公约》承载了很多国家的厚望。笔者将此列为单独一章,以期为我国能在国际大背景下认识《公约》提供依据。本章分各国对其的态度以及《公约》前景的预测两个部分做论述。 四、我国应采取的态度及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借鉴意义。从分析《公约》的利弊入手,提出了笔者认为的我国应采取的对待《公约》的态度并提出了对我国立法的修改意见,以期能够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有所增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