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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司法实践中的裁判为分析对象。通过对我国刑法中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罪的相关条文的修改背景,总结了这些条文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又从现行司法实践中对食品与食品添加剂的界定、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认定等方面的分析,认为对于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作同等评价的做法值得反思。本文通过对相关法条立法原意的解读,对构成要件要素仔细的对比分析,得出目前司法机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刑的法律依据不足的结论;进一步论证不能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刑,最终得出应作无罪处理的结论。全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基本案情和裁判依据; 第二部分:从刑法条文修改的背景、食品与食品添加剂、非食品原料的认定、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名的适用等四个方面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全面分析; 第三部分:从现行打击依据不充分、豆芽种植过程的性质界定、立法原意的解读等方面论证目前实务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刑没有依据; 第四部分:通过结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得出了不能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