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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只要有自由竞争,就会有优胜劣汰。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通过有效、公正、透明的破产法律制度来最大程度地减少破产企业为社会带来的震荡。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整合和财产价值的最大化,维持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是现代政府和市场主体的理性选择。破产法己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现代破产法的最新发展认为,按市场规则,当企业面临比较大的经营风险、出现债务危机的时候,即使未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应该进入破产保护程序。于是,在各国争相修改的破产法中,重整程序放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无疑,重整程序在当下的经济环境下被赋予预防破产的功能。而破产程序本身的最终目的,也已经从保障债权债务关系悄悄转变为帮助债务人走出困境从而避免破产,达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新《企业破产法》在引入重整制度的同时,使用管理人制度替代原有的清算组,是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重大突破。然而,新的制度由引进到消化、吸收、运用毕竟要经历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尤其是这两者的融合。管理人在重整中是个什么角色,他拥有哪些权利,需要履行哪些义务,管理人和债权人、债务人在重整中是什么关系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运用新《企业破产法》解决陷入困境而申请重整的企业的经济危机所不得不面临的问题。我国正处于向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过渡的时期,大量的公司企业申请破产重整的趋势不可避免,解决刚才所提到的问题,对于这些公司企业尽快走出经济困境,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相关人员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笔者把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权利义务作为硕士毕业论文的研究对象。本文的主体部分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对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概述。本章首先从管理人制度入手,对管理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进行介绍和探讨,然后将管理人与重整程序结合起来,总结出重整程序中管理人的特点,最后通过分析重整程序的价值目标,阐述在重整程序中设立管理人的必要性和目标价值。第二部分,以重整程序中经营控制权的归属为标准,把重整程序分为两种模式:DIP模式和管理人模式,通过对比不同模式中管理人权利的差异,并且结合国内外关于对管理人权利的规定,来阐述重整程序中管理人享有哪些权利,可以实施哪些行为。第三部分,把管理人放在整个破产程序框架下,总结出管理人的两大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于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内涵,论文通过结合国外的具体规定和公司法、信托法中对注意义务的界定加以论述。第四部分,针对我国新《破产法》关于管理人的规定,试着从五个方面来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即:利用市场机制保障管理人报酬权、细化管理人监督权、赋予管理人转换、重整模式建议权完善、对管理人履行义务的监督机制、完善管理人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