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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探望权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以来,离婚后的父母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与子女会面、交往的权利,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成果。探望权制度的确立,填补了我国法律在探望制度上的空白,但同时,因为探望权的规定尚不完善,探望权制度仍存在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本文对探望权的概念和本质进行了简要的概述,认为探望权应是分居的父母继续行使监护权的一种转化方式,是从监护权中分化出来的,是不可放弃的,是权利和义务的相对统一体,兼具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探望的民事法律关系,系统地将探望的主体、客体以及各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负担的义务一一阐明,并通过我国对探望权的立法现状寻找探望权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一是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探望权主体较为片面;二是我国现行立法中探望权的权利义务规定不足;三是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不明确;四是我国对探望权的行使限制规定笼统。最后,在我国现今国情的基础上借鉴了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及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一是以保护儿童利益为目的,确立“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指导原则;二是扩展我国探望权的主体范围;三是细化探望中的权利与义务;四是明确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进一步规范对探望权的行使限制;五是在立法体例进一步规范探望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