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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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经济是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态环保协调统一的“三赢”发展模式。立法是对各种思想、原则、制度、规则等手段的整体的、动态的理解、把握和编制,其在人类社会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国度下存在着显著的差异。研究循环经济立法有利于从整体的、动态的角度系统地理解和把握调整循环经济的各种法律手段,指导循环经济立法。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要求根本改变污染物末端治理思路,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与此发展模式及环保策略的转变相适应,立法工作也必须做出变革,从生态伦理、利益衡平角度对循环经济模式下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和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权义关系进行系统性分析,明确以生态为中心的立法基调,确保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立。文章在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对循环经济立法的法理基础进行阐释的基础上,运用比较法学分析方法,对国外循环经济立法体系进行分析,为完善我国循环经济立法提供借鉴。特别是对《循环经济法》的环保法性质进行了有力论证,这为我国循环经济立法保持正确的方向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基于我国目前循环经济法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循环经济立法应从立法模式、立法性质定位、立法体系结构和内容等方面完善。着重对我国《循环经济法草案》中的相关概念和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评析,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建立环境保护部,文章认为这是环境保护部门真正锲入我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最佳时机,环保部门在循环经济发展中理应承担重任,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环保部的职责在《循环经济法》中应该有更为科学和明确的规定,从而为建立起科学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揭开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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