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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作为一种稀缺的土地资源必须得到法律上的保护。以往的宅基地法律制度在保障农民生存,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方面作用显著,但近年来由于宅基地法律制度存在着缺陷,导致农村中突出存在“一户多宅”、“空心村”、“小产权房”以及“农房继承难”等现象,不仅造成了大量的土地资源浪费,同时也严重限制了农民财产权益的实现。目前整个宅基地法律制度体系在立法理念、立法技术以及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都存在着大量的问题。一方面,就法律制度本身而言,存在着缺少统一明确的专门法律,原则性规定较多、可操作规定较少,政策调整占主导等问题。另一方面,从法律制度对宅基地的态度来看,现行宅基地法律制度严重的淡化了宅基地的生产功能,忽略了宅基地的财产性价值,直接造成了公私权利分配不均,宅基地审批分配混乱、流转受限以及回收退出困难等问题。对宅基地法律制度进行改革迫在眉睫。党的十八大报指出要推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促进资源的节约高效利用,宅基地作为一种资源也成为改革的主要内容。从理论、国家政策以及各地的实践来看,宅基地改革正朝着坚持所有权制度不动摇,使用权市场化改革方向迈进。要求将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改革视为一个系统性、全局性的改革,将市场化改革贯穿宅基地(使用权)的每一环节,在保证宅基地的生存保障功能不被放弃的前提下,要以促进宅基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宅基地改革的主要目标。法律作为社会调节的一种有效手段,必须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基于上述原因,本文提出应该补充与完善现有的宅基地法律制度,使之更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的需要。首先,必须明确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法律制度完善应以促进宅基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适应现代物权发展理论以及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标取向。其次,必须确立自愿与国家干预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基本原则。最后,通过制定专门法律,探索宅基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改革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构建宅基地使用权回收退出补偿制度,完善利益分配以及公众参与制度等具体法律制度,在克服现有宅基地法律制度弊端的同时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