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适足住房权研究:国际规约与中国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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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是人必需的生存资料,享有适足的住房权是每个人的基本人权。全世界,有至少一亿人口生活在没有遮掩的环境下,处境绝对贫困的人群中妇女占到百人之七十;在中国,在住房的分配上也存在很多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但在我国,适足住房权的研究刚刚起步,对妇女适足住房权更是缺乏全面的研究和深入的分析。鉴于此,本文将探讨妇女适足住房权的学理、实践与发展,以期深化和拓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妇女是住房的主要使用者,也因此受到住房的最大影响。将妇女纳入住房权的最明显也是具有深远意义的措施蕴含在确立该项权利的措辞之中,也只有当包括的用语和权利话语得到明确、一贯和不断的阐释,而且在涉及住房权的文书和文献中得到使用,妇女的住房权才会得到保障。在全球视域,妇女适足住房权常受到侵犯,甚至处于被剥夺的境地。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妇女常受到排斥,得不到土地占有、使有的权利,这里面有带有社会性别偏见的法律和宗教;有习俗与传统置妇女于屈从男性的地位;有存在性别偏见的住房财政援助政策;有家庭暴力的因素,妇女常忍受丈夫的虐待,而不愿离开暴力关系去面对无家可归的后果,并且由于直接的歧视,离婚的妇女在利用和得到栖身之处上要经历众多困难;同时妇女参与住房程序的程度也不够,在某些地区,妇女还被排斥在参与社区决策机构以及住房运动之外。在中国,妇女适足住房权被包含在较空泛的男女平等财产权和婚姻家庭权的立法和政策之中,并且与婚姻和职业收入情况密切相联。单亲家政女工调查小组的例子考察和发现了隐蔽于多重制度和结构中的妇女住房权歧视,即国家制度、习俗、文化与市场在某种程度上的合谋,也就是公共父权制与私人父权制的合谋,不仅呈现出住房法律政策上普遍的性别盲点,更可能对一部分边缘贫困妇女群体在住房权上造成多重空间挤压和排斥,而这种歧视性的现实又重塑了妇女的空间诉求。要保障妇女适足住房权,妇女应当利用权利话语作为一种手段,提出法律诉求;要发展妇女的适足住房权,贯穿始终的目标必须是消除对妇女的系统和结构性的压迫,因此可开展不同规模的住房运动,妇女可作为一个整体被纳入住房运动中,也可开展独立但与男性住房运动平行的住房运动;同时国家和相关组织应承担更多的义务,社会各界必须允分承认和理解妇女的住房关注、需要和存在的问题。对于以社会性别的视角来进行适足住房权研究是凤毛麟角的情况而言,明确适足住房权是妇女的一项基本人权,探究现实中妇女适足住房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妇女适足住房权的发展方向,有助于促进基本人权理论和研究的深化,而且于处在弱势地位的妇女而言,无疑是最大的福祉,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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