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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银行业的全面开放,外资银行逐步进驻我国,加入我国网络银行的竞争,“产品未到,专利先行”,在营业网点和客户资源不占优势的情况下,企图用专利等知识产权来抢占市场。我国若不对商业方法软件进行相应的专利保护,银行业的处境将十分被动和艰难。因而,本文拟对银行业商业方法软件的专利保护问题进行探索。本文主要采取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结合TRIPS协议和美、日、欧等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相关规定,着重分析了现有保护模式的作用及存在问题。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论述了商业方法软件在银行业的广泛应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银行业商业方法软件的应用问题;第二部分着重对我国银行业商业方法软件现有保护模式进行分析,指出各种模式的作用及其局限性;第三部分用比较分析的方法论述美、日、欧在商业方法软件保护上的新措施;第四部分提出我国银行业商业方法软件应采取专利保护,并论述了我国银行业商业方法软件采取专利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银行业商业方法软件保护的法律对策。本文的特点在于专门研究了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相结合,并且通常以软件形式运行的商业方法在银行业的应用和保护情况,主要通过对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对商业方法软件采取的保护措施和我国现有的保护模式两个方面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认为应对我国银行业商业方法软件进行专利保护,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