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权益得利的返还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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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权益得利是对自然事实进行法律抽象概括后的一项法律事实,其能在法律上引起得利返还的法律效果,从而维护法律上的权益归属秩序。本文所研究的内容是侵害权益得利的返还救济制度,以及此返还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对于侵害权益得利这一问题,尽管不同法域的规制路径有所不同,但“得利应予返还”早已成为一种共识。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采取的规制路径是“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而英美法系则是发展出了针对不法行为的返还救济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侵权责任法的救济体系以损害赔偿为核心展开,并不包括得利返还的救济方式。不当得利制度相较合同法、侵权法则处于较为边缘的地位,尚未真正建立起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制度,司法实践中鲜有此类判例。因此,我国应采何种规范路径来解决侵害权益得利之返还问题,确有重新检视现有法律体系、借鉴他国先进立法例之必要。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三章:第一章是对侵害权益得利返还的相关理论问题的阐释和明确,为后文的论证奠定理论基础。第一节从侵害权益得利这一法律事实切入,明确其在“权利—义务”、“救济—责任”的私法构造中的位置:它是引发得利返还责任的一项法律事实,并因满足相应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从而使权利人得以主张返还救济。第二节试图把“侵害权益得利”放入现有法律概念体系中,通过与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的对比以明确其概念坐标——不当得利的子集且涵盖了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的交集。第三节则意在寻找法理上的支持依据,以论证得利返还救济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第二章作为文章的主体部分,包括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侵害权益得利的相关内容的检视,以及针对现有立法不足学界提出的应对建议和对国外先进立法例的介绍。第一节旨在梳理我国实在法及司法实践中有关侵害权益得利返还的相关内容,包括法条依据和实证案例,主要以侵权责任法、不当得利制度为主。第二节则主要针对侵权责任法中的法条依据、司法实践进行检视和反思,针对其中不足,总结和评析我国学界开出的相应药方、介绍英美法中不法行为得利返还立法例以资对照。第三节采取与第二节相同的架构,首先对我国立法中单薄的不当得利制度进行反思,其后分析学界建议,最后介绍大陆法系中的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制度。第三章是在统合前两章内容的基础上,试图构建侵害权益得利返还救济制度,包括构成要件之提炼、典型样态之分析和立法建议之提出。侵害权益得利的构成要件有权益受损害、行为人得利、因果关系、过错或无法律上之原因四个,而依据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可将侵害权益得利分为侵权与不当得利竞合场合与纯粹不当得利场合。在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竞合的场合,应考虑丰富现有的侵权责任体系,对《侵权责任法》第20条的内容予以修改并扩展其适用范围,同时在第15条中增加“返还侵权得利”这一责任承担方式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有机补充;而在纯粹的不当得利场合,应充实现有的不当得利规则,明确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返还效果。结论部分总结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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