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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的传播扩散不但对个人名誉、商业信誉等造成损害,有些情况下甚至是危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秩序。当前,网络造谣传谣扰乱公共秩序的事件日益增多,特别是在一些重大公共事件中,网络谣言如影随形,充分显示了其强大的破坏力。传统的惩治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制裁范围有限,对于公共事件中一些非针对特定对象,且不具有恐怖信息等特定内容的网络谣言,即使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也无力应对。司法实践及“两高”《解释》探索性地以寻衅滋事罪制裁此类网络谣言,是司法实践的一次突破,但寻衅滋事罪自身天然的具有“口袋化”特质,若不加以限定,极易导致其在网络空间中的无度扩张。本文以网络谣言犯罪为研究对象,除结语外,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一些公共事件中的网络谣言及其危害,为下文论述做铺垫;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刑法中传统的制裁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及其制裁范围,进而提出对公共事件中的网络谣言无力应对,而以寻衅滋事罪制裁网络谣言,是传统犯罪在网络空间中适用的一次探索,但是,寻衅滋事罪自身天然的具有“口袋化”特质,应警惕其在网络空间中无度扩张。第三部分,也是文章的主体部分,对网络谣言型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主要从四方面展开,即虚假信息的界定标准、“散布行为”的认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理解以及主观方面的认定。以期对实践中正确合理适用寻衅滋事罪打击网络谣言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