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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犯罪不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一般的有组织犯罪,它作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自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出现以来,一直以其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反社会性给我国社会生活各各方面带来极为恶劣的影响。一方面,它不仅严重威胁我国经济的平稳运行、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严重侵犯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它还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能否全面建成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能否顺利地实现产生巨大阻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致力于对黑社会性质犯罪展开严厉地打击。自1983年第一次大规模的“严打”整治行动开始,我国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3次“严打”整治行动和1次“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面对我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形势严峻的现实状况,2018年初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一次做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以下简称“扫黑”)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在各级政府宣传部门、政法机关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引导下,此次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实践再一次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扫黑”行动如火如荼地开展至今,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在全社会中形成了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诚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实践成绩斐然。历次“严打”或“打黑”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都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抑制黑社会性质犯罪嚣张气焰的作用,达到在一定时期内维护社会秩序安定、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目的。但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犹如一颗屡治不愈的“毒瘤”,随着专项严打的高压态势逐渐减弱,这些涉黑、涉恶犯罪分子在获取经济利益等欲望的驱动下,一而再再而三地“死灰复燃”,并且逐渐突破传统的犯罪模式,开始向更加专业化、隐蔽化和复杂化的方向发展,甚至呈现出向政治领域渗透的发展趋势。我国刑事实体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的法律规定一直落后于黑社会性质犯罪及其犯罪主体自身的发展演变规律和速度。因此,面对不断呈现新发展动向和趋势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相关的刑事实体法始终存在立法空白的问题,并不能完全满足依法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及时有效打击的需要,致使我国涉黑、涉恶犯罪的问题愈发严峻。由政府主导推进的历次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刑事政策都是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形势严峻之时产生,依靠政策的治理,对涉黑、涉恶犯罪呈现“周期性”集中严打的特点。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贯彻落实的“严打”或“打黑”刑事政策只能对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暂时性的“治标”之效,并不能从根本上实现遏制黑社会性质犯罪孕育、滋生和蔓延的目的。对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法治之策的研究,既需要基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宪法》等法律文本,同时也需要关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实践,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在分析历次“严打”或“打黑”刑事政策的过程中,认为比较集中和突出的问题是公安司法机关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实践中,存在违反法律的规定、突破法治的底线,着重强调打击涉黑、涉恶犯罪,偏重追求秩序价值的实现而忽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基本人权保障的问题。在着重依靠刑事政策治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问题上,也存在忽视依法进行源头治理和防范的问题。为了更好地构建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长效机制,应对标本兼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挑战,需要基于依法治理的视角,遵循以法治为核心的“治标”之策与“治本”之策相结合的打击思路。具体而言,“治标”之策应当准确把握法律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刑事政策之间的界限和关系,充分发挥刑事政策的“治标”之用,并在法治的轨道内充分实现秩序价值与人权保障价值的协调并重;“治本”之策的关键则在于提出自下而上的源头治理方案,挤压尚处于萌芽阶段的黑恶势力的生存和发展的空间,从根本上消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