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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至少可以追溯到罗马时期。近代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专门的法律制度,是工业革命和市场经济的产物。20世纪50年代以来,商业秘密这一术语在国际上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并随着其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地位的提高,逐渐成为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立法,但是初步建立起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为辅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起步较晚,许多问题还在探讨之中,难免存在许多立法上的缺陷,而且与之配套的法律也存在许多不完善、不适应时代要求的地方,尤其是由于我国在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英文简称TRIPS协议)已经对我国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这更需要我国在商业秘密立法方面加快步伐,与TRIPS协议的要求相一致,促进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 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TRIPS协议保护商业秘密的社会经济背景。一部成功的多边协定绝非缔约者任意编制的产物,它受文化传统、法律传统、政治形态、经济背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也要反映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结构的变化。TRIPS协议的制定和该协议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就是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产物,也是缔约各方利益冲突和协调的结果。这一部分的内容让我们对TRIPS协议保护商业秘密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文的第二部分分析了TRIPS协议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与其它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的联系。事物的发展往往都是以旧事物为基础,TRIPS协议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与巴黎公约和WIPO1996年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间就体现这种公约之间的继受关系。第三部分阐释TRIPS协议对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的完善: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私权性质;界定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强化了政府机关的保密义务;明确了政府的义务;规范了民事程序及救济;确定了临时措施和边境措施。第四部分介绍了TRIPS协议对商业秘密保护之不足:首先,商业秘密保护的定位较低;其次,对政府保密义务规定不全面;再次,对新科技的发展给商业秘密保护冲击的关注度不够。这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TRIPS协议更好的发挥起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作用。第五部分介绍了TRIPS协议对世界商业秘密保护的影响:首先是TRIPS协议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从长远来看,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引进,进而改善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能力。其次是TRIPS协议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对发达国家的影响,对发达国家而言凭借其在商业秘密上的优势地位,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商业秘密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取得市场的竞争优势,同时最大限度的遏制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也遏制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保持了发达国家的经济优势地位。第六部分研究了TRIPS协议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的影响:首先分析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分为四个方面:行政法保护;民商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刑法的保护。其次比较分析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与TRIPS协议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则,分为七个方面: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分散;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不够明确;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狭窄、政府义务不明确;对商业秘密保护期限的有关规定不合理;临时措施的救济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于损害赔偿的处罚力度不够;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还需完善。这部分作为本文的重点之一,通过比较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与TRIPS协议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从而为第六部分的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的论述打下基础,第六部分从十个方面探讨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规则的完善:明确商业秘密的权利属性;科学界定商业秘密的内涵和外延;科学界定商业秘密主体的范围和保护期限;规定政府的保密义务;完善商业秘密的临时措施;完善损害赔偿的规则;完善商业秘密诉讼程序;完善商业秘密的刑法救济;规定对网络传输中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未来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完善应该按照TRIPS的要求,提供有效的民事、行政和刑事救济措施,这既是充分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根本所在,同时也是我国依法治国、认真履行国际义务的内在要求。只有这样才可以在国际社会树立我国政府保护商业秘密的国际公信力,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