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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行政管理范围的不断扩展,行政管理事务的日益繁杂,行政机关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往往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以委托的方式交给其他组织行使,行政委托渐渐成为现代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目前我国立法上对行政委托规定不完善,仍存在诸多问题,如没有对行政委托做出统一规定,没有对委托的权限做出明确的法律限制,委托的对象没有统一标准;实践中乱委托现象严重,如委托行为不合法、委托程序不规范;理论上,尽管行政委托早已进入行政法学者的视野范围,但是对其真正关注和重视是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颁布之后才开始的。目前学界对该论题的研究仍然比较肤浅、角度单一,大多数学者均是从几个方面进行阐述,且主要集中在行政委托的概念、特征以及成立条件这一层面上,更深层次的、更系统的研究成果实属鲜见。而且就以上几个方面的研究而言,学者的分歧仍然较大,至今没有达成共识。由此可见,行政委托在立法、执法实践中的重要地位与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它的关注程度是远远不对称的。对行政委托制度进行研究仍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文运用比较分析、辨证分析的方法,从四个方面对行政委托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为行政委托的含义界定。笔者通过对行政委托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准确界定了行政委托的含义,明确指出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依法将其部分行政职权委托给符合一定条件的其它组织行使,并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行为,就其本质而言属于行政合同的一种。第二部分为行政委托的法理基础。治理理论、行政分权理论构成行政委托制度的法理基础。第三部分为国内外行政委托的现状。笔者首先简要介绍了行政委托制度较为发达的荷兰、西班牙、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委托制度。其次,从立法和实践两个方面深入地探讨了我国行政委托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第四部分为我国行政委托制度的重构。在这一部分笔者对我国行政委托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构想:包括行政委托的原则、要件、程序、责任以及监督等方面。 笔者认为,重构我国的行政委托制度应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