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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界对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呼吁由来已久。我国《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后,学界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构建研究愈加踊跃。及至2013年两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正式提出要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此背景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构建研究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文章的研究目的是通过理论研究建立不动产登记制度统一的框架,提出实现不动产登记制度统一的方案,并对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统一提出制度建议。文章摈弃了将统一登记制度的争论焦点集中在登记机构的选择之上的做法,同时厘清了登记制度的统一与登记制度完善之间的关系,将研究的重点放在登记制度的统一上。文章的研究意义在于能够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现,从而明晰不动产物权状态,保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文章通过对物权法定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变动模式以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等基本法律原理进行理论研究,论证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应当包含的内容,厘清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统一研究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之间的关系,指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统一应当包括不动产登记范围统一,不动产登记类型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机制统一等四个方面,建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的研究框架,并在此框架下进行进一步的探究。文章通过文献研究,综合当前各领域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制度,归纳并总结出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中存在不动产登记范围不统一、登记类型不统一、登记机构不统一以及信息公开不统一四个方面的现状,并通过调查研究指出其弊端,明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必要性与紧迫性。文章通过进行比较研究,在不动产登记范围、登记类型、登记机构以及登记信息公开四个方面对德国、法国、日本、瑞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比较其优势与缺陷以及与我国当前制度的区别。由于各国的法律传统不同,其制度设计有各自的目标追求,自然而然会在立法上产生差异。各国不动产登记立法无不是综合了自身立法背景及司法体制状态后形成的综合性体系。文章本着对域外立法经验采取充分分析域外立法的立法背景及相关配套制度的情况的精神,在此前提下归纳出域外立法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带来的启示。文章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四个方面的统一为框架,总结当前登记制度弊端与外国立法的经验后,对登记范围、登记类型、登记机关和信息公开机制的四个方面统一提出合理化建议。文章提出,通过明确规定不动产的概念以统一不动产登记范围,并论证了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逐步扩大的可行性;通过统一登记立法,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中心设置登记类型体系,改变当前分散且相互矛盾的登记类型体系现状;通过设立独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实务中统一我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通过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平台、规定统一合理的不动产信息查询机制以完善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功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只有将不动产登记的登记类型、登记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信息公开四个方面进行有机统一并结合我国现实和立法传统,才能够构建一个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统一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