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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转型期间各种矛盾不断显现,消费领域更是层出不穷。消费者和经营者是消费市场上的两个重要主体,如何处理两者关系至关重要。在当下存在这样的情况:酒店以“谢绝自带酒水”的告示婉拒消费者自带酒水,而消费者认为这侵犯了其自主选择权,这就产生了消费者选择权与商家经营权之间的冲突问题。本文从规制经营权的角度来分析和研讨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法律实现问题。第一部分分析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经营权的性质定位及其关系。首先,从两个层面讨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经营权的性质定位问题,即关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法律规定和关于经营权的性质定位;其次,讨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经营权二者的关系,从权利的特点、法理基础等方面分析了二者的共同点与区别之处。第二部分阐释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经营权冲突的表现及其根源。首先探讨了二者冲突的表现,即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和拒绝交易阻抗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从格式条款——消费者角度和要约——经营者角度来分析双方对立的利益诉求,主要阐释权利冲突和利益的对立性;其次,从消费者在交易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行使边界相对模糊两个角度来分析二者冲突的根源。第三部分探讨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实现障碍。首先,讨论了现行立法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护的缺陷,包括国家立法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保护和地方性法规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保护存在的不足;其次,讨论了经营者权义结构的不平衡,从行业协会的自律性规定和经营者处于强势地位展开分析。第四部分提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经营权冲突的法律排解之策。该部分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论述:其一,分析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微观实现问题,包括小额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制度;其二,探讨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宏观实现问题,即竞争法的规制问题;其三,讨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在司法层面上的实现,提出了包括细化消费者协会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和建立消费仲裁庭的建议;其四,提出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经营权冲突排解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