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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仅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形能够达到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又对被害人承诺效力的认定持积极的态度,即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它具有阻却违法性的法律含义。例如强奸的认定,甲男强行与乙女发生性关系,如果此时的乙对性的自主权进行了处置,同意发生性关系,那么甲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反之则构成。可见,我国刑法在对犯罪行为人进行规制时,被害人的行为性质具有重大的考量意义。鉴于此,我国刑法学界开始重视以被害人视角研究犯罪行为,相关的学术研究也不在少数。然而此领域仍存在诸多值得讨论的问题,例如本文将要探讨的法定代理人(1)代替承诺的问题。法定代理下的被代理人在违法行为的认识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对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认识亦不完整。虽然代替承诺的发出者具有独立的认知和预见能力,但对应的受害者与承诺的发出者却处于主体分离状态。这种主体分离的特殊性,导致了我们无法直接在刑法领域对代替承诺的性质以及效力进行认定。首先,我们能否借鉴民法的规定,由法定代理人针对被代理人的权益对外发出承诺。若可以,如何有效的规避超出刑法容忍态度的代替承诺?其次,我们是否可以考虑将代替承诺的有效性等同于被害人本人承诺?它有无阻却违法性的效果?目前,我们对此类问题的认定还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因此,对法定代理人代替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研究对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完善有促进作用。本文基于被害人承诺的刑法效力,试图进一步探讨法定代理人的承诺在刑法上的定性。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本文的绪论。主要通过选题的背景、目的和意义阐述了本文的可研究性。同时对文献综述和重点、难点和创新点简单的进行了介绍。并在选题背景、目的和意义部分对法定代理人代替被害人承诺在司法层面上可能引发的矛盾问题进行归纳,并结合社会现实例子进行阐明,指出当前从刑法角度规制“代替承诺”行为上的重要性与急迫性。第二部分从法学理论角度出发,分析法定代理人代替承诺的法律性质,并结合实践阐述可能存在的表现形式。第三部分就受害人与承诺主体分离的可能性及效力进行制度分析,并对代替承诺的基础法理原理进行探索、梳理。第四部分从理论与实践角度出发,分析造成刑法无法规制法定代理人代替承诺的缘由。第五部分是在立足于刑法不得已原则的基础上,针对刑法难以规制代替承诺的困境提出相应的解决之道,并运用陈忠林教授的三常理论(常识、常情、常理)验证其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