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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刘少奇以及邓小平等马克思主义者都有过详细地论述。当今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也十分重视,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西方发达国家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地位和作用基本上有着普遍的共识。在我国,农户家庭经营主体地位在我国农村的确立,极大地激发了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解决了农民的吃饭问题。但是,随着农村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在新的历史时期家庭经营局限性逐渐显露出来。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就应运而生。但是,受历史以及其他诸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并不完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创新还面临许多的困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创新还面临诸多的困境。因此,必须要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研究,尤其是在当前新农村建设下更应对其进行研究以充分发挥其作用,为新农村建设服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速度比较快,但是存在着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第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机制不健全:第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比较混乱;第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受到较多的法律、制度性因素的制约和其他诸多因素的限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新农村建设的组织载体。当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的历史时期,必需要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研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的必要性: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其次,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求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创新;第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创新是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的客观要求,等等。因此,必须要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新农村建设呼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创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创新适应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要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创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创新也正当其时。首先,具有较为优越的政策环境。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不断创新“三农”的政策理论,从多方面出台了相关的扶持政策,鼓励发育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提出,到“十一五”末,各类专业化作经济组织吸纳农户数量力争达到30%,农民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其次,有较为完善的法制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组织的发育及其规范运作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近年来,我国在建立农民组织化的法制保障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200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法》,大大推动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了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第三,有较为充分发展的市场条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20年要建立其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市场条件。第四,有一定的实践基础。人民公社体制废除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得到发挥,各地在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化,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组织方面作了大量的探索,积累丰富的实践的经验。尤其是在广东、浙江和四川等地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了一定的发展,也积累大量的实践经验。因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创新有了丰富的实践基础。因此,必须要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加大创新力度。主要措施有:第一,要提高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第二,夯实基础,提高质量;第三,加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联合和合作;第四,优化农民合作经济组发展的各种环境,尽快完善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法律,确立其明确的法律地位;第五,优化和健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各种机制;第六,加大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建立多元化经费渠道;第七,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第八,加强农民合作文化建设;第九,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经验。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历史条件下,必须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