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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的是不当出生医疗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结合国内外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对该问题加以分析。对存在先天生理缺陷的婴儿不当出生给家庭带来的痛苦和经济上的负担进行法律救济探讨。认为不管从何种意义上说,法院都应该支持该类诉讼的提起,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新生儿的出生给家庭带来的影响,做出有利于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判决。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的写作背景、目的、意义,提出了笔者对本文的概括性的观点。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介绍不当出生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不当出生这一概念是由美国学者最早提出。在论述这一问题时,笔者首先介绍了不当出生问题的由来和发展。该问题最早出现于美国的案例,并通过案例揭示了不当出生的特征。同时对各国各地区的立法例进行了比较,并简单介绍了几个典型案例。我国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判决还没有形成共识。其次,提出了笔者的观点,即认为应当支持不当出生诉讼。简单介绍了否定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理由,并针对这些理由进行了驳斥。通过分析美国和大陆法系国家对该类案件的处理,证明不当出生应该给予支持在实例上是有根据的。几乎所有关于“不当出生”的争论都聚焦在损害赔偿与生命价值的冲突问题上,因此对该问题进行了阐述。笔者认为不当出生损害赔偿应该予以支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1.是公民生育权的必然要求;2.可以减轻原告的经济负担;3.可以威慑和预防产前医学检查中的过失行为。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不当出生医疗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从请求权的概念入手对请求权的性质做了一般的分类和简要的介绍。首先,从《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着手论述了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违约责任,因为医生的产前诊断义务要求医疗机构在发现法律规定的需要进行进一步诊断时一定要认真诊断并详细告知孕妇及家人。其次,围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说明损害确实存在以及因果关系的存在,论证了不当出生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构成侵权责任。最后,论述了不当出生医疗损害陪偿责任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第三部分是关于不当出生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的分析。首先简要介绍了一般侵权行为的几种归责原则,然后引出了过错推定原则,并着重介绍了该原则。过错推定其实是过错原则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经过分析,笔者认为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这对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父母的利益来说是有好处的。同时也可以起到对医疗机构的威慑作用。第四部分是关于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问题。首先,分析了提出请求权的主体,即出生孩子的父母。其次,分析了不当出生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即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再次,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角度分别分析了不当出生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