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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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古典契约法上的重要原则,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提供了法制保障。然而,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经济关系日趋复杂,合同相对性原则已无法满足保障交易安全和平衡社会利益的需要,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诸多例外规则,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三人利益合同就是其中的代表。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出现,使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和追究责任,有力地保障了交易安全,极大地平衡了社会各方利益,也维护了司法公正。基于其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重大现实意义,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先后承认了第三人利益合同。我国《合同法》第64条对第三人利益合同问题也作出了规定,但是,该条文设计过于简略,未能明确第三人能否取得合同上的权利,导致理论争议不断,实践操作困难,故有必要对其作进一步深入研究。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历史分析等方法,试图寻求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一般规则,以期对构建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尽绵薄之力。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说。首先,笔者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了概述;其次,通过考察两大法系有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立法概况,追溯了第三人利益合同从无到有、从个别规定到体系化形成的发展历程,阐述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最后,探讨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价值功能,包括有助于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简化交易程序、降低交易成本,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等功能,从而回答了立法上为什么要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这一问题。该部分为从整体上了解和研究第三人利益合同理论提供了便利。  第二部分是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界定。首先,笔者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为给付,第三人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合同。第三人利益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还包括不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本文仅论述狭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其次,分析了第三人利益合同所涉及的三方关系,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最后,将第三人利益合同与“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等相关制度进行比较,以期在实践中取得更为准确的认识,更好地把握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第三部分是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构造。首先,笔者分析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成立有效的合同,有为第三人创设权利的意图,特别是第三人须直接取得合同债权请求权,这是第三人利益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本质特征;其次,分别分析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对于第三人和合同当事人的效力问题,这是本部分研究的重点;最后,分析了有关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问题。通过这部分的分析,以明确第三人利益合同具体的制度内容。  第四部分是构建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初步建议。我国《合同法》对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过于模糊,缺乏可操作性。仅在一些单行法规中赋予了第三人以合同权利,难以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受益第三人问题,严重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因此,笔者立足于我国立法现状,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将来民事立法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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