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区域性资本市场,也称“四板市场”,是继我国沪深交易所(主板或一板)、深交所创业板(二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之后,为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和证券转让服务的私募证券市场。在当前我国国民经济步入中低速发展的“新常态”下,中央到地方积极倡导“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而区域性资本市场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专门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基础层市场,在支持“双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两难”和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法律地位不明确、相关法律制度缺陷、市场功能不完善等原因,区域性资本市场自身合法性及规范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本文以“我国区域性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研究”为主题,在全面介绍区域性资本市场功能定位、主要特征、发展状况的基础上,深入剖析了我国区域性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状况及其存在的主要缺陷,结合境外场外市场和国内多层次市场的法律制度对比研究,提出我国区域性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改进方向。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区域性资本市场概述”,详细介绍了区域性资本市场的基本概念、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定位、基本功能和主要特征。通过对区域性资本市场的全面了解,为研究我国区域性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缺陷,做好铺垫和准备。第二章“我国区域性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运用实证分析方法和相关数据资料,对我国区域性资本市场自成立至今的历史沿革、发展特征进行分析。通过对区域性资本市场发展历程和市场实践的回顾,评判其对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为加快区域性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供佐证。第三章“我国区域性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及缺陷分析”,重点介绍了我国区域性资本市场现有的法律制度状况,从法律地位不明确、法律制度低位阶、顶层设计和立法规范缺失、发行交易制度封闭性等四个方面,剖析我国区域性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第四章“我国区域性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改进方向”,在前三章研究分析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从市场地位的法律修正、发行和交易制度的法律突破、市场监管制度的法律完善、信息披露的规制创新、区域性资本市场的立法建议等五个方面,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我国区域性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改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