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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以来,经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学者的反复梳理和讨论,情势变更原则已经完成了必要的知识准备,形成了各自法律体系之下的理论和适用共识。然而在中国,虽然从理论上看,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学理界定是科学和明确的。但在实践中,它的内容和边界却又显得十分朦胧和模糊。不可否认,现阶段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研究仍处于理论分析阶段,尚缺乏社会生活以及实务操作经验作为基础材料的支撑,致使司法实务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被笼罩在一团迷雾之中,让人感到无以名状的困惑。鉴于此,有必要对情势变更制度在理论和适用衔接过程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深入研讨,以期对该制度的本土化构建有所助益。情势变更原则的历史变迁告诉我们,对情势变更原则研究的核心不在于对其源起、含义、构成要件的探讨或说明,也不在于将其与周边法律概念的区别和联系进行理论澄清,而在于领会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平原则在合同法领域是如何体现合同实质公平的。因此,需要进一步对其进行探寻的,正是发现合同实质公平的方法。目前,虽然有部分学者初步认识到这一点,但他们在对情势变更司法适用进路进行设计的过程中都遇到了难以回避的问题。实际上,学者们在研究情势变更原则的过程中并没有真正深刻认识到,情势变更原则所追求的是实质理性,这与民法基本条文所追求的形式理性是背道而驰的,寄希望于使用严格的民法逻辑概念和框架对其进行解释必定是徒劳的。案件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只能在个案中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而不能适用概念法学的方法将其纳入到传统民法学的逻辑体系之中。鉴于此,文章提出了全新的情势变更原则司法适用方法。文章认为,情势变更原则司法适用研究的总体进路应当是:对“情势变更事件→情势变更原则适用”这一动态过程进行体系化思考,并将每一步所要参考的因素进行总结提炼。这样不仅可以实现情势变更原则与周边概念的合理区分,同时也能使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做到正确的理解与适用。在此基础上,文章通过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研究与实践评析,将情势变更与周边概念在实务中的区分进一步作出了判断,并对情势变更条款适用所要遵守的程序问题进行了论述。最后,文章以楼市调控政策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可以适用以及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为例,对上文提出的情势变更原则体系化适用理论进行了实例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