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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以其勤劳的一生不仅为家庭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为社会财富创造了巨大的价值,而且继续以其丰富的阅历与成熟的经验为社会和家庭发出落日的余晖,但随着年龄的增加、生理机能的衰退、占有的社会资源越来越贫乏,老年的权益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因而,需要关注老年人的健康发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有着多方面原因:孝文化、家本位思想、以及“出礼入刑”的礼法融合思想,奠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历史文化根基;老龄化的社会环境,和谐社会下追求公平正义的需要,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关注人权的需要,使保障老年人权益、解决老龄社会环境下老年人的问题成为关系我国经济发展的未来,关系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关系我国人权保障水平的决定因素。目前我国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以2013年新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体,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性文件为补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日渐成熟和完善,执法和司法工作也逐步加强。但是,老年权益法律保障还存在着不足与缺陷:全社会维护老年人权益自觉性还不到位;老龄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原则性的指导条款较多,存在着任意解释;在老年维权上缺乏执行力,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工不明确、边界模糊,缺乏统一管理机构,越位、错位、缺位的情况仍然比较突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城乡之间老年人权益保障呈现出不平衡;以及涉老案件不断增加,老龄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等。 发达国家的老龄化经历了较长的时间,在探索与前进中积累了相对丰富的经验,法律法规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各个方面,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体系。俗话说:“他山之玉,可以攻石”,选取了德国、日本为研究对象,其基于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地域,建立起各具特色的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德国通过全面的立法,建立了一套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而且建立了覆盖全面、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实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真正公平。日本政府在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中起着主导作用,建立了国家、地方政府、民间福利组织、市民共同参与的全方位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同时赋权于老年人,调动老年人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 通过对这些国家的借鉴和学习,看到了我们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存在的不足和应该努力的方向。因此,在全球化的时代,要结合中国的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状况,汲取人类的先进文明成果,完善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不仅要树立权利为主线,义务为支撑老年人权益保障理念,引导全社会对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的重视,而且需要扩充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使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工作有法可依,其次,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推行和监督法律的实施,再次,建成全面覆盖、城乡统一的保障体制,发展普惠型的老年人权益保障事业,最后,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执法监督和司法保障,使老年人权益保障做到有法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