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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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污染侵权事件呈不断增加的趋势,完善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德国作为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其环境污染侵权法律结构严谨,表述明确,体系完备,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应为比较研究之重点。本文通过比较我国与德国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旨在发现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并尝试提出立法建议,以期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亟需完善的现状。为了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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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环境污染侵权事件呈不断增加的趋势,完善我国现有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德国作为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其环境污染侵权法律结构严谨,表述明确,体系完备,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应为比较研究之重点。本文通过比较我国与德国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旨在发现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足,并尝试提出立法建议,以期改善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亟需完善的现状。为了最大限度地汲取德国的先进经验,本文将从以下几个角度对中德两国的环境污染侵权法律进行系统性的比较研究。首先,在法律规范体系方面,两国在体系布局上有相似之处,但由于我国尚无民法典,导致两国在专门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上差异较大。建议在我国形成以《民法典》为基础,环境保护专门法律中特殊规定为补充的法律规范体系。第二,在归责原则方面,德国虽然适用与我国不同的二元制归责体系,但其存在的原因有历史因素,也有其制度基础。建议我国不是直接移植德国的归责方式,而是先做好污染源头细分化,进而根据污染种类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第三,在构成要件方面,我国法律偏重对被侵权人权益的保护,德国法律注重对当事双方利益的平衡,因而在构成要件中违法性的存废上存在差异。建议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改变对于环境污染侵权的立法规定,引用价值衡量原则确定侵权责任的边界。第四,在举证责任方面,我国的举证责任倒置模式从比较法角度来看已经是较为先进的做法,但德国采用设备作为举证切入点的方式更加人性化。建议通过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降低对于当事人的举证要求,保障当事人的资讯请求权,进一步降低被侵权人的举证难度。第五,在因果关系认定方面,我国目前存在指导思想与实际立法相悖的问题,在因果关系证明标准上的规定也很模糊。建议我国立法仿照德国环境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推定的模式,并具体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的双方证明内容及证明标准。第六,在赔偿责任方面,德国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定了人身损害赔偿限额制及其配套的保障机制,有别于我国的完全赔偿模式,更加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建议我国在民法典中规定环境侵权人身损害赔偿上限,并逐步建立配套的社会化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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