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支付下“偷换二维码”侵财犯罪的定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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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移动支付服务业务越来越受欢迎。第三方支付业务逐渐代替了传统的现金交易与刷卡交易。人们正在逐渐习惯于用扫码支付这一新型支付方式来互相交易。虽然新型支付方式给人们带来了诸多的便利,但是也随之带来了新型财产犯罪的刑事风险。比如最近两年备受关注的偷换二维码案。行为人趁商家不注意偷偷换取商家的收款二维码,导致顾客扫码支付的货款转进行为人的账户中。这样一个简单的真实案情,在我国刑法学界上引起了不少的纷争,其主要的争议内容是围绕偷换二维码侵财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在我国学界上存在盗窃说与诈骗说两种不同的观点。盗窃说内部有盗窃罪接正犯说与盗窃罪间接正犯说,诈骗说内部又根据被骗人与被害人是否是同一个人,分为一般诈骗说(也称两者间诈骗说)与特殊诈骗说(也称三角诈骗说)。本文以社会现实中出现的真实案例作为研究视角,认真分析现有的我国刑法理论,通过分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认为对偷换二维码侵财犯罪行为应该定性为诈骗罪。其理由如下: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偷换(覆盖)商家收款二维码的不法行为,致使受骗人顾客陷入了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受骗人顾客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行为人取财的行为方式更符合诈骗罪中的“骗”而不是盗窃罪中的“窃”,行为人最终取得财产并非只是因为偷换(调换)二维码,行为人的取财结果还应结合顾客的自愿处分行为。第二、商家自始至终从未取得过对钱款的占有,盗窃过程是行为人破坏别人对财产的占有从而建立新的占有的过程。无论是顾客扫码付款之前还是之后,扫码之前是顾客占有,扫码之后是行为人占有,不能因为价款本应该归属于商家而认定商家占有该价款,本应属于商家占有和属于商家占有完全是两回事,因此行为人不构成对商家的盗窃罪。第三、在偷换二维码案中被骗人及被害人是顾客,其他观点从损害的最终结果出发认定商家为被害人,其逻辑违背刑法关注行为的中心,存在一定的瑕疵。第四、顾客受到行为人欺骗进而扫码付款的行为属于诈骗罪所要求的处分行为,顾客具有处分行为及处分意识。综上,行为人偷换二维码侵财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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