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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克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缺陷,以行业协会为代表的社会中间层主体,已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第三支调节力量。标准及认证是现代市场竞争非常重要的构成,是特定行业与产品进入市场的通行证,同行业企业为寻求良好的行业秩序和行业发展环境等共同利益的集体性保护的需要,将制定行业标准及认证的权力通过自愿达成的契约让渡于行业协会,行业协会通过标准化活动为全体会员企业建立了一个公共的竞争平台,企业可以通过这一“公共产品”进入市场。从竞争法的视角来看,行业协会的标准化行为是一把“双刃剑”,其在对消费者、生产者和市场竞争产生积极效应的同时,也利用自身优势限制自由竞争,直接或间接地损害消费者利益,成为了很多国家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关键发展时期,政府职能的逐步转换和行业协会职能的日益完善将使更多的行业性标准及认证工作由行业协会来承担,对其标准化行为深入研究,特别是行业协会标准化行为对竞争的限制和阻碍的研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