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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虽然成立时间较短,但是在筹集资金,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国内外经济联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同时,在证券市场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违法行为,特别是内幕交易行为。它的大量存在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使得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产生了动摇,而且因内幕交易所致的损害不能得到赔偿,投资者的积极性受到打击,进而退出市场。这也就动摇了以投资者为基础的证券市场的根基。2005年《证券法》的修订新增了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新修订的《证券法》对于民事责任的内容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性质,因果关系的认定,归责原则,赔偿额计算方法等都未作规定,导致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在理论上缺乏支撑,在实践中很难启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以致实务中没有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成功案例。法律规定形同虚设,也就对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维护整个证券市场秩序起不到什么作用。因此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进行探究不仅理论意义重大,而且对尽快完善我国大陆的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及其赔偿制度,解决我国大陆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司法难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内幕交易行为的组成要素,分析了内幕信息与内幕人员的范围。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认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性质应定性为特殊侵权责任。在认定责任时,应适用过错责任中的过错推定原则。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过错等四个条件。第四部分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缺陷展开分析,并讨论如何完善。建议以“同时交易说”确定请求权人范围,确定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主体资格,以差价计算法作为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以法律直接推定因果关系存在为因果关系认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