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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17年年底宣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标志着碳交易试点即将结束、碳排放权交易将逐步步入正轨。鉴于此,对碳排放权进行研究的步伐必须加快。并且,要想构建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核心问题,同时也是关注的焦点问题,就是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问题。初始分配科学与否,直接影响着后续二级市场交易的效果,继而也直接影响着整个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运作的成效。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不仅是世界上最早同时也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该体系现已进入第三个阶段。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包含的31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与我国各省区发展差异较大的国情类似。因此,学习借鉴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改革经验,对于正在建设中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对国内外关于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相关文献的研读、分析,并对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这些年的改革进行研究,包括欧盟委员会官方网站在2012年、2015年、2017年这三个不同年度公布的欧盟碳市场报告。在总结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特别是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实践及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构建过程中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一些建议。一是为了应对发达国家在碳减排方面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我国施加的压力,我们不仅要坚定不移地主张“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同时也要转变我们诉求主张的理由。不然,一味地对发达国家进行类似“历史责任”的“指责”,会影响该原则的实际作用。二是在确定碳排放配额总量时,我国要完全转变为“自上而下”的确定方式。由国家依据一定标准确定某年的全国碳排放权总量,并以此年为基准,按照提前规定好的年度线性减排因子确定每年的碳排放权总量。三是打破行政区划,不再以省为单位而是以“城市群”为单位向下分配碳排放权。四是在逐步提升拍卖分配方式比例的同时,对已在运行的免费分配方式进行优化——使历史排放法逐步向基准法过渡。五是设置市场稳定储备机制,以使拍卖总量更加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