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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并没有建立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侦查行为是一种具有强行政化色彩,带有职权主义性质的行为,极易造成侦查权的滥用。为保障人权和程序的正当化,我国已建立相对完整的侦查监督体系。在公安机关外部,检察机关承担着包括侦查监督在内的法律监督职能,但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和作用十分有限,司法审查机制也处于理论探讨层面;在公安机关内部,为实现对公安工作的监督,设置了相关职能机构,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及规章制度和配套措施,但在理论探讨和实践操作中,公安机关内部对侦查行为的监督在侦查监督体系中一直被置于辅助地位,监督作用没有受到重视,运作机制也没有系统论述,因此,在检查监督处于尴尬瓶颈地位的现阶段,建立并完善公安机关内部侦查监督机制,能对侦查行为进行更为有效和直接的监督,对合理规范公安机关实施的侦查行为,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界定侦查监督的概念,以及通过不同法系国家的侦查监督体系的介绍和我国侦查监督的历史考察,形成对侦查监督比较系统的认识;第二部分通过阐述我国公安机关外部和内部存在的侦查监督途径和方法,来进一步了解我国侦查监督的现状;第三部分通过介绍我国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侦查行为,现有侦查模式以及检察机关监督的缺陷,和建立公安机关内部侦查监督机制的意义,论述完善我国公安机关内部侦查监督机制的现实必要性;第四部分通过阐述侦查人员对侦查监督认识的偏差,侦查行为规则体系、内部监督机构监督及内部纠错机制的不完善,论述我国现阶段公安机关内部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缺陷;第五部分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公安机关内部侦查监督的对策,即:强化侦查人员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侦查行为规则体系,建立内部监督机制,重视侦查人员培训及实施讯问全程录音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