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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价值的不断博弈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产生,这一规则的确立和发展对于减少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以及维护司法公正有着深远的影响。在国外很多法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在我国,这一规则刚刚确立,还有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随着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情况被社会所热议,人们越来越关注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人权的保障。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刑事诉讼法的意义既是为了打击违法犯罪现象,从而能够更有效地保证刑法的贯彻实施;也是为了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鉴于此,各国在各自的刑事司法发展进程中,都不可避免的要面对寻找证据打击犯罪与符合法律保护人权这一对矛盾之间的价值取舍。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需要权衡各个方面的因素和利益,以期达到既能有效防止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又不致妨碍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现阶段,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形式正在逐步确立中,但司法实践中各地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仍处于探索阶段,在实际运用中尚存很多问题,对该规则实施效果产生了负面影响。笔者试图结合实践对该规则进一步研究,希望能够提出合理化建议,完善我国现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存有争议的“非法证据”如何界定进行阐述,进而分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基本类型,通过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过程的回顾,了解该规则的发展进程;文中第二部分研究该规则在运行中和法律上亟需解决的问题,包括适用范围界定不明及范围过窄、法律规定不完善等,通过对相关问题的分析,可以发现该规则在适用运行上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笔者明确和扩大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提出了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意见,并从健全法律法规方面对现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建议,从而使该规则在适用中更具可操作性,以期维护司法公正、遏制刑讯逼供,真正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