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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和科技的发展,人类文明和法制的进步,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广泛和复杂。消费者、潜在消费者及进入经营场所的其他人在经营场所受到侵害的事情日渐增多,相应的纠纷更是接踵而至,关于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日益引起理论界和司法界的重视。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的研究起步较晚,在对世界各地比较解析的基础上,吸收了德国的交往安全义务学说。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对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法律性质、经营场所范围、保护对象及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规则、责任承担都给予了一定的规范。但笔者认为该法有关安全保障义务及责任的“他人”范围、内容和判断标准、归责原则及补充责任规定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和完善的空间。 本文拟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务现状出发,在比较考察国外相关情况和国内现有观点的基础上,力图对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及责任作一个充分的分析探讨,并对安全保障义务及责任的完善提出几点思考和建议。本文主要从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由来入手,循着安全保障义务的历史沿革,对经营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法理基础及平衡社会利益的价值取向进行了梳理分析;对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进行了全面分析,在此基础上重点阐述了经营场所方面、活动过程方面等两个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重点对经营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分析,探讨了经营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性质、适用的归责原则、经营场所的责任承担形式、责任的构成要件及经营场所能够主张的抗辩事由,其中就当前《侵权责任法》 中补充责任的合理性进行了思考和解读。 法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解决问题的方法很少是永久不变的。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工具之一的法律必将随着社会的变迁、经济的发展以及人类思想观念的变化而不断的向前进步和完善,以期实现其维护正义和秩序的目的。本文的落脚点在于,通过对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及责任的追根溯源和系统分析,就“他人”所涵盖的范围特别是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就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及责任分散的完善、义务内容及义务履行标准的判断,就经营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应逐步由过失责任原则向过错推定原则过渡的合理性及相关立法条文完善进行了探讨和思考,并提出了相关的补充和完善建议。希望通过对国内外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对比研究,更好的借鉴国外的理论成果,解决我国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我国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和实务的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