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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外观设计是我国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外观设计是以美学为标的的设计,当外观设计的美学成分满足著作权法要求的作品独创性时,它还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满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的保护要件而同时受到保护,这在理论上不存在分歧,但如果在其中一种权利失效后,能否由其他权利予以后续保护,国际上,各个国家都在为解决这一问题作出区分的努力,同时,该问题也在我国理论界、司法实务界至今存在着不小的争议,但未出台相应的解决办法。本文将以失效的外观设计能否继续由著作权后续保护为论题,对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双重保护进行分析与探究。首先笔者将引入两个案情相似,判决却截然相反的案例来直观凸显解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双重保护之著作权后续保护问题的重要性,并初步分析案情的争议焦点,再结合我国理论界赞同或反对双重保护的不同声音,展示我国理论学界对失效外观专利著作权后续保护的态度。外观设计成为作品时主要体现为实用艺术品,笔者介绍实用艺术品的保护经验,对外观设计著作权后续保护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最后再结合美国、法国、德国针对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双重保护的立场,以及美国的司法实践成果提出笔者针对论题的观点并充分说明理由。本论文分为五部分进行探讨:第一章提出了产品外观设计著作权后续保护的问题。该部分引入以失效的外观设计受到著作权后续保护为争议焦点的两个案例,通过介绍案情,初步分析案件争议焦点,明确全文视角以及重点议题。第二章介绍产品外观设计须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美学表达”等实质要件,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也说明,并不是所有的外观设计都能成为作品,只有外观设计的美学成分达到著作权的独创性要求时,才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第三章结合国内学者针对产品外观设计双重保护问题,尤其是对外观设计著作权后续保护问题提出的观点进行总结概括,分别从赞同外观设计后续保护与反对后续保护两个角度来阐释理论界存在的不同观点,同时在反对著作权后续保护的原因分析中引入“知识产权选择原则”的介绍。第四章从外观设计应由著作权后续保护的原因分析入手,阐述予以外观设计著作权后续保护的正当性理由有四:其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在保护对象上存在重合;其二外观设计著作权后续保护是利益平衡的体现;其三针对知识产权选择原则做出批判;其四外观设计专利失效后是否当然进入公有领域是值得商榷的。通过上述正当性理由的分析,明确笔者的观点。第五章主要介绍与外观设计具有紧密联系的实用艺术品的保护,因为外观设计受著作权保护时,必然成为作品,该作品主要体现的形式为实用艺术品。其次,再结合美国、德国、法国三国针对外观设计著作权后续保护所持的立场和相应的司法实践,以期进一步说明给予外观设计的著作权后续保护具备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