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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通信方式的出现,从某种意义上讲解放了人们的空间束缚,使交往实现了前所未有的便捷和高效。随着即时通信的应用越来越频繁和广泛,即时通信技术涉及的司法案件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案件证据出现在了即时通信过程中。因此,将即时通信信息作为证据运用到司法案件实践中,对于澄清案件事实有着必不可少的重要作用。
虽然我国的即时通信的起步比国外较晚,但是即时通信技术在我国发展迅猛,即时通信技术在方便人们进行交流的同时也推动了社会信息化的建设和发展。它给社会经济、司法、行政所带来的影响可以说超过了任何一种新技术的运用。在这样的环境下,我国法学界对即时通信证据收集保全和认证制度研究取得了很多优秀成果。但是我国关于即时通信证据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的理论研究速度明显滞后于即时通信科学技术的发展,因而对于即时通信证据规则的确立还有很多问题未解决,还有很大的法律空白未填补。特别是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关于即时通信证据的各项法律研究都有很大差距,例如我国还未制定单行证据法,因此,作为电子证据的即时通信证据只能分散于其他法律文件中,难以适应当前即时通信技术科学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
面对当前即时通信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制定即时通信证据收集保全制度的问题,以及制定法官如何审查判定即时通信证据以及审查判断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则。
对于即时通信证据规则的研究是一个多部门的学科,既要求研究者有法学方面的知识,也要有计算机方面的知识。可是早期法学研究者,有着丰富的法学知识,但是对于计算机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因此对于即时通信证据收集保全和认证规则的研究让这些学者望而却步。而当下,计算机的飞速发展涌现出了许许多多具有计算机知识的法学人才,对即时通信证据收集保全和认证规则的研究,不仅能对司法实践中的法官具有帮助,也对我国的立法具有借鉴意义,更重要的是能引起更多的学者对即时通信证据规则的关注,加快电子证据法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