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面对我国不动产交易市场的日益繁荣,对于不动产交易的各方来说,如何保障交易过程能够正常进行,各方权益在整个过程中如何达到平衡,这需要通过相应的制度作出规范。预告登记,作为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重要组成,对于保障不动产交易中的各方权益,化解各方权益争议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到,虽然预告登记的实施在德国、日本等国家已经有了很长的历史。但是,我国对于预告登记的实施和立法相对较晚,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制度架设仍有不足之处需要改进。由于预告登记的在我国的建立时间较晚,我们法律工作者对于预告登记的司法实践适用上缺少相应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作为使用的支撑;同时这也导致了我们对于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适用上仍存在争议。由于存在上述原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到预告登记的相应判决结果存在不同程度的矛盾之处。因此笔者认为,在预告登记的适用愈加频繁的现实情况下,需要对其法律效力进行分类和研究,以便指导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本文中,笔者对于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采用的分类是权利保全效力、限制物权处分效力、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顺位效力的四类分类。笔者认为,对于预告登记的效力作出上述的分类方式,能够更好的体现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特点。权利保全效力是预告登记本身最为凸显的一种法律效力;而限制处分物权主要针对的是不动产的所有人发生的效力;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主要是针对预告登记权利人和义务人之外的第三方的情况;顺位效力,作为国外预告登记制度中普遍认可的一种效力模式,虽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不显现,但是作为预告登记法律效力的一种,在本文中也做相应的讨论。以上四种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结合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在本文中做相应的分类论述。由于司法实践中,预告登记适用的情况,导致上述法律效力在具体体现上各不相同。其中预告登记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相对与其他的效力模式,更加频繁的在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案件、破产案件中等具体的案件中被提及。因此,在本文的论述中,对于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问题作出相对于其他法律效力更加详细的论述内容。同时,本文中,由于顺位效力本身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标的不动产上设立的多个权利的情况,在我国的不动产登记的实际管理制度中并不存在,因此,在对该效力的论述中,主要采取的是理论上的论述方式,以及对国外预告登记制度的比较法进行相应阐述。本文最后,通过阐述预告登记立法和具体不动产行政管理制度的问题,并给与相应的个人建议,以期结合全文,对预告登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应用作出一定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