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中介组织的经济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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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市场中介组织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主体,在经济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类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问题,成为学界研究的又一理论热点。 由于受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许多与市场相关的组织结构及运作理念亟待提高,对于市场中介组织这一具有全新理论和实践功能及运作形式的组织形态,理论界的前瞻性研究尚处于较为落后的状态,缺乏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统一定性。究竟什么是市场中介组织?理论界对此意见不一。至于对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定性,理论界也有许多不完全的认识,有待进一步考证。 本文从市场中介组织的概念及特征入手,通过阐释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和功能,结合社会学、经济学的方法,从感性认识逐步到理性认识来分析市场中介组织的法律定位,将市场中介组织定位为经济法主体。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市场中介组织在我国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试图找出对市场中介组织进行经济法调整的对策和完善法律的建议。文章主要立足中国国情,以经济法为中心,整合民商法、行政法,及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原理、研究方法和最新研究成果,对经济法学的特殊主体——市场中介组织加以研究,以期引起共鸣,完善我国的经济法基本理论。 首先,笔者提出,市场中介组织是按照一定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根据政府委托),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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