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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具有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涵养水源、改善环境、净化空气等巨大的生态效益,但这些不能通过有形市场交换,也不能给公益林的生产经营者带来经济收益。全国大量的森林被砍伐,人们偏重于森林的经济价值,忽视其生态功能,造成气候恶化,水土流失的严重后果。那些营造、保护公益生态林的林场和林农为了生态安全付出了很多成本,却不能通过市场交易获得回报,森林的这种外部经济性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使森林的建设和保护丧失了经济动力,也不利于森林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进入21世纪,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指导之下,社会对林业的需求、林业的地位和作用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化,林业正在经历着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生态需求已经成为社会对林业的第一需求。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都为森林生态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国家就应该补偿那些为此做出牺牲的林场和林农。通过林业的生态保护,实现全社会的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成为共识。政府作为森林资源管理的主体,有义务向生态林的所有者、管理者提供生态效益补偿,通过制订颁布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来激励他们营造、保护好公益生态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就是非常有效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已初步设立并实施了此制度,但依然存在补偿不到位、补偿标准偏低、补偿主体范围狭窄、补偿对象不明确、补偿方式单一、补偿范围存在局限、补偿程序缺乏保障等许多问题。本文从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的角度出发,首先从界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及沿革入手,作为文章论述展开的铺垫。然后再从经济学、法学、生态学等方面,阐述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通过介绍国外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中的立法和经济调节手段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从中得到一些启示。然后又分析了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了完善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制度,提出了以下对策:完善林权制度;明确界定补偿主体及补偿对象;确立绿色GDP核算制度;拓宽补偿来源渠道;扩大补偿范围、完善补偿程序和补偿方式;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互补作用;建立配套法律体系并形成有效的补偿机制,使此制度更好的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