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池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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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池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通过某种形式将各自拥有的专利共同许可给第三方的协议安排,其形式可以是为此目的成立的专门合资公司,也可以是委托某一专利池成员或者某独立的第三方进行管理。在知识经济和知识产权战略大背景下,以反垄断法为主要视角对专利池滥用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专利池是高科技时代的产物,具有整合专利技术、降低交易成本,避免侵权诉讼风险的显著优势。但是受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专利池中的专利权人会“不适当的”扩大其权利范围或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排除、限制市场竞争,最终也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所以我们有必要运用反垄断法对专利池滥用行为进行规制,这样才能更好的引导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我国对专利池滥用的规制主要运用《反垄断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反垄断法》对专利池滥用的规制过于原则化,而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只有《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5)第12条明确界定了专利池中行使知识产权行为可能构成垄断行为的具体情形及专利池的概念,但是该《规定》只是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部门规章,适用范围有限。相比之下,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关于专利池滥用反垄断法规制具有相对成熟的经验。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立法上,完善《反垄断法》相关的配套指南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完善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及刑事制裁法律责任体系,制定专门规制专利池的指导性法律文件;在司法上,要完善专利池诉讼的相关配套措施,健全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及专门专利人才的培养;在执法上,明确反垄断执法部门,加强政府对专利池组建、运行、市场退出的监管作用。此外,还要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借助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驱动,激励我国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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