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比较研究——以“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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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起源于英美,经长期的司法实践和深入的理论研讨,在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方面均得到发展和完善,并使专业特色与传统企业组织形式之间存在的矛盾得较好的平衡。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借鉴了这一制度,我国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正式引入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即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并且在若干方面进行了改进,以使该制度更符合可操作性。但是,由于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涉及到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诸多问题,是一个综合的、系统的立法过程,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的健全和完善还有许多相应的工作没有完成。我国对该制度的引入存在着条文过于简单、配套的程序制度尚未建立等问题,要使其真正发挥将普通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制相结合的优势,并克服其各自的不足,还有不少亟待解决和完善的问题。所以,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至五十九条的规定?如何全面发展和完善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日本为振兴创投企业、鼓励专业知识技术人才共同参与事业、顺应日本企业的需求,在2005年引入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并制订新法。对英美法中原有的规则和程序作了大幅度修改,修改后的日本版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有什么样的积极效果,对合伙体制的健康运转能否发生预期作用,都给我们留下了思考的空间。  本文尝试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中日两国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展开研究。通过比较研究,客观地把握目前中日两国理论界对该制度的研究现状和审视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立足于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概念、法理依据等基本理论,围绕中日两国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立法背景、立法内容、责任主体、适用范围、对债权人的保护及替代性赔偿资源的完善等问题,逐一进行了细致的对比分析。通过比较我国法律和日本法律的异同,借鉴日本在有限责任合伙制度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的构建提出合理性意见,以期促进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为我国企业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希望通过这一研究,能够为解决目前我国这一法律领域存在的问题,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法。  本文内容共分五章展开。首先,第一章绪论,阐述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对现行体制下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明确了本文的研究范围和方法;  第二章介绍了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的概念、基本内容及法律特征,我国确立该制度的立法背景及立法过程,同时对这种新型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评析。  第三章介绍了日本有限责任合伙法的基本理论,详述其创设背景、设立方式、成员、管理、会计与税制等,其中包括2005年修正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合伙法、有限责任合伙法施行规则等相关法律  第四章主要内容为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比较法研究,该部分从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的适用范围、财产分配、合伙人的责任承担以及对债权人的保护机制四个方面与日本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度进行比较,总结出了我国与日本在该制度上存在的差异,本章在对中日两国具体的法律条文及学说理论的对比、评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些自己的观点,并为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完善建议的提出做好铺垫。  第五章为完善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的建议和构想。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对该制度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修改与完善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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