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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各国司法审查制度或行政诉讼制度最为关注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问题。司法审查基准是确定司法机关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力度与深度的标准,它凸现了司法审查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博弈与协调,从而成为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中最重要、最具有理论深度的问题之一。而我国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其中许多问题的认识还比较模糊和混乱。所以,探索并建立适合我国具体国情的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基准成为我国行政法理论研究的当务之急,这将对合理确定我国行政诉讼中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关系产生重大影响。笔者就是出于这一考虑而在本文中尝试对该问题给出自己的看法。全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提出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基准这一主题,并对相关重要概念在本文中的具体含义进行界定。首先本文提出,针对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现状,应当充分认识到这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并借鉴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和充分考虑WTO规则在该问题上的要求,将抽象行政行为也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范围之中。鉴于各国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基准并没有一致的称谓,而我国理论界对此也是莫衷一是,笔者为了避免理解上的误会而决定采用“司法审查基准”这一表述,并将其定义为“司法机关在对不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在确定审查深度和力度时所应遵循的各类规则的集合。”并指出了在我国当前情形下加强对司法审查基准的研究的重大意义。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司法审查基准的状况,并深入分析了它们之间的相似之处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笔者对两大法系的审查基准采取了比较的方法进行研究,系统考察了各国审查基准的形成与发展,认为英美法系的审查基准较为宽松,大陆法系的审查基准则相对较为严格。然后介绍了两大法系典型的审查基准并分析了它们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即审查基准较高审查力度较强的国家开始适当降低审查基准,而审查基准较低的国家则开始提高审查基准。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之上,分析了两大法系审查基准的共同点,并指出它们对我国的重要借鉴意义:充分考虑审查形态、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大小、行政行为的不同类型对审查基准的重要影响和对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性的重视。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司法审查基准现存问题的分析,并提出了改进建议。该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行政权与司法权所处的尴尬境况,然后点明了我国司法审查基准存在着忽视合理性审查与合目的性审查、对法律问题无法进行有效审查、事实问题的审查基准互相矛盾、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基准模糊不清、行政行为程序的审查无法可依和司法审查基准单一化六大问题。然后提出,我国应立足本国国情,充分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以弥补我国上述不足:充分考虑司法审查形态问题对司法审查基准的影响,确立完整的司法审查形态,并分别对不同的审查形态确立不同的审查基准;充分考虑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别、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和行政行为的不同类型对司法审查基准的影响,对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以及不同大小的行政裁量权、不同种类的行政行为采取严格程度不同的审查基准;充分考虑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的重要性,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来加强对行政行为程序合法性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