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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决策的主要理论基础之一,是上世纪70年代在美国开始出现的新兴学科—决策学。在迅速发展的社会实践和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的综合作用下,人们对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的诸多领域作出决策,不仅要注重传统的定性分析,也要注重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对事物进行定量分析,注重计算和分析需要与可能、目标与条件、成本与效益这类范畴的数量关系。这样,经验型的决策行为逐渐为科学型的决策行为所取代,决策科学就在这一背景下产生。本文以决策学和立法学的有关原理为基础,对目前我国的地方立法决策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决策机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想法。正文第一部分是对地方立法决策的基本理论进行概述,第二部分阐述地方立法决策的主体,本文认为地方立法决策分为有立法决策权的决策主体和对立法决策权有影响作用的立法决策影响主体,第三部分主要是通过实例分析了地方立法决策的程序,第四部分对如何完善地方立法决策机制提出了一些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