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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资源,是资本市场存在与运作的基础,具有价值发现和资产定价的功能。确定合理的资产价格需要投资人充分了解有关资产的信息,这些与证券定价相关的信息可以来自发行证券的企业本身,即企业自己主动发布的信息,也可以来自其他的消息源,例如新闻媒体的报道,监管机构的报告,和分析师的研究报告等。但上市公司的公告是所有信息来源中最重要的信息。而这类信息自其产生就伴随着不对称性问题。公司公告信息产生于公司内部,公司是信息源,外部投资者只是信息的接受者。因此,企业内部人和外部投资者之间天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性。生成的公司公告信息对外发布以后,由于市场上外部投资者群体存在差异,他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及时性和能承受的信息成本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同时他们之间搜寻信息的能力和分析信息的效率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而外部投资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性。并且这种差距随着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参与程度不同而呈现不同的幅度。机构投资者所占比例与市场被操纵程度呈倒U型关系,这也表明在机构投资者持般比例较低和较高的情况下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小。当机构投资者能够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力又不能占据主要地位时,这种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便不能忽略了。 信息不对称现象无处不在。在20世纪70年代的时候受到了经济学家G.Akerlof、M.Spence和J.E.Stigjiz的关注,也因为他们对生活层面的现象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去粗取精而将信息不对称理论提取出来进入研究者的视野,然后又被推广运用到各类经济现象中,如商品交易、金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中。由于市场中的参与者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同、获得信息的数量存在差异,他们承担了不同的风险。 资本市场也是一个商品买卖的市场,信息不对称理论也是充满生命力的。某些市场参与者相对于其他参与者而言拥有更加充分的信息,如需要融资的公司比市场投资者掌握了更加充分的信息,持股的公司管理层人员比外部投资者掌握了更详细的信息,渠道种类更多、分析能力更强的投资者比一般投资者掌握的信息更多。信息不对称按照交易时间划分,可以产生两种后果,交易发生之前的逆向选择风险和交易发生之后的道德风险。第一种风险一般是指投资者对于上市公词的质量或者管理层的品质和能力缺乏了解,而公司内部对于投资者来说掌握了更多详细的信息。在这种背景下,投资者通常会要求一个比较高的收益来弥补可能带来的损失,也即产生了比较高的代理成本。第二种风险常见于保险市场,当投保人将标的物全额投保以后,便会对标的物疏于管理,而增加了标的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在资本市场中,往往是投资者将资金投入目标公司之后,该公司的管理层不一定会按照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事,增加投资者的风险—代理风险。在这种背景下,投资者通常也会要求一个比较高的收益来弥补可能带来的损失,再次使代理成本增加。 信息不对称现象的根源在于外部股东和内部管理层之间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管理层是公司的内部人员,处于信息源的位置,他具有天然的信息优势。而外部股东仅仅是信息的接受者,这两种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不可避免。基于理性人假设,他们都要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有者的目标是追求所有者权益最大化,而管理层则追求更多的闲暇时间和更高的报酬,因而管理层不一定总以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外部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外部股东无法获得与管理层掌握的同样多的内部信息,因而催生了监督成本和管理层的保证成本,即产生了代理成本。代理成本是不带来正向回报的纯支出项目,管理层为了使代理成本达到最低,会选择信息披露的方式向股东传递信号,向投资者披露更多的信息,降低投资者对于公司未来不确定性的担心,降低公司与外部股东及潜在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 为各类投资者提供相对公平的信息环境,从两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也是我国证券管理部门关注的重心。上交所和深交所近期推出的各项便于信息发布的措施,试图通过增加公司公告的发布频率,以达到降低资本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这一目的,这些措施是否能对症下药?在此背景之下,笔者对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公告与信息不对称性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希望能够从实证方面予以检验,为投资者保护方面的研究做出一定的探索与贡献,并且为近期的政策提供一定的参考。 本文从信息的传递路径入手,考虑了信息不对称的不同来源,将信息不对称划分为两类,分别考察信息披露数量对两类信息不对称性的影响程度。第一类信息不对称为公司内部投资者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第二类信息不对称为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本文提出资本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程度的高低最终会受这两类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共同影响。 从理论来看,信息披露越充分,则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低,市场效率越高。同时,由于个人搜集和分析信息的精力和经验相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都处于相对劣势,并且信息披露数量越多,这种劣势会更加突出。在信息过载的情况下,市场上信息披露数量的增加反两会加大个人与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导致更低的市场效率。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会随着公司公告数量的增加而呈现U型关系。在公司公告数量极少的情况下,市场未达到有效状态,以机构投资者为代表的精明投资者比一般散户拥有更广阔的信息来源和更多的渠道来获取相关股票的信息,此时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很高。随着信息披露数量的增加,且在到达临界点之前,一般散户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会因个人投资者的相对劣势地位得到缓解而降低。当信息披露数量过多,超过了一般散户的承受程度时,信息披露数量越多,个人搜集和分析信息的精力和经验相对于机构投资者的劣势会更加明显,他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因而在达到U型顶点以后,公司公告数量的增加反而会增加一般散户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那么,要想降低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性,可以考虑增加信息披露数量,如此以来,第一类信息不对称程度会降低。同时,也要考虑增加的信息披露数量对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的影响。由于在我国,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上已呈现一定的规模,第二类信息不对称程度的比重可能越过了第一类信息不对称。那么,第一个直观的想法是,让公司降低信息披露的频率,提高公司公告的信息含量,限制无意义的泛滥的公司公告的发布。Van Buskirk(2012)研究表明,收入披露频率与降低的信息不对称关系不大,更大量细致的披露和降低的信息不对称性相关。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充分性要求越来越严格的监管环境下,公司一般很难做到减少信息披露数量这一点。则可以引入第二条思路,即让外部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与信息披露数量之间的U型曲线向右平移一段距离。若要达到这个目标,那么要积极培育精明的市场参与者,增强市场上投资者的分析能力。最强有力的渠道就是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让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占有绝对优势的地位。一个极端的情况是,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都是机构投资者,此时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将达到最低。 将信息不对称性划分成内外部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和外部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选取2008-2014年为样本区间,以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非金融类公司为研究对象,分别研究了信息披露数量对这两类信息不对称性的影响。研究结论是信息披露数量与内外部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之间呈负相关,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与信息披露数量之间呈U型关系,且总体而言,在我国资本市场上,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与信息披露数量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 本文的贡献在于,根据信息不对称的不同来源,将信息不对称分为两类,细化了信息披露数量对信息不对称的影响。首先,研究了两者之间的线性关系;更进一步,探索了信息不对称与信息披露数量之间存在U型关系可能性的。通过研究公司公告数量和信息不对称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丰富投资者保护方面的研究成果,从信息披露数量方面来找寻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因素,并且为近期的政策提供一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