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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55份刑事判决分析出,实践中对于窃取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不一,理论界对此也有多种观点。“岳增伟案”较为典型的体现了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争议焦点。虚拟财产兼具财物属性和数据性,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将虚拟财产解释为“财物”,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对虚拟财产单纯网络化保护,存在处罚漏洞,可能导致罪刑不适应,忽视对个人法益的保护,不能反映犯罪目的,具有局限性。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规制路径,不能简化为财产化路径和网络化路径的对立,而应当在个案中根据案件事实具体分析符合何种构成要件。认定虚拟财产的价值时,应根据涉案虚拟财产的类型和特征选择不同的计算方式。